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 **公司部门经理,住贵溪市雄**处**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一直没有取得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7日18时30分许,林某某与其朋友彭某某等人在贵溪市**酒店吃晚饭,席间与朋友饮用啤酒;吃完饭后,林某某先从城南步行到贵溪市**小区,随后,驾驶停放在此的二轮摩托车,目的是想将摩托车停放到贵溪**厂,当车辆行驶至贵溪市区**东路**电影院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84mg/100mL。2020年5月19日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32 mg /100mL。贵溪市公安局于2020 年5月26日立案侦查;2020年5月29日,贵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林某某到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之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住处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彭某某的证言;3.被不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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