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途经陵水县椰林镇桃源大道与滨河北路交叉路口路段处,左转弯驶入滨河北路东段时,与许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机动摩托车发生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许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犁云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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