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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津******号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城阳区**路**停车场内由北向南行驶4米后,被其朋友崔某某拦停,后被群众举报。经检验,林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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