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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40分,被告人林某某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96****的小型轿车从金乡镇内驶出,沿着龙金大道往龙港方向行驶。2020年8月12日00时25分,被告人林某某行至龙港市财富中心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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