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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0********,侗族,中专文化,榕江县**乡**校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站,现住榕江县**镇**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9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42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贵H****7号小型轿车载着堂哥林友成,从榕江县**镇**街上**批发部往榕江县**方向行驶,于21时58分行驶至**线978KM+800米处(**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值。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轻,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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