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一瓶啤酒,由其妻姚某某驾驶闽******的小车载着林某某及两个孩子前往炎陵县霞阳镇鹅一哥饭店送茶叶。半小时后,林某某帮姚某某将车从路边倒出并驾驶了约20米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11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管理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吸式酒精检测数据单、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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