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同事姚某某家中做客时饮酒,同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姚某某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的住处楼下出发,准备返回其位于梅列区**新村的家中,车辆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和仁路时,被梅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1月22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0.36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