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11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11101551,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住东台市东台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江苏某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苏J3****小型汽车,沿东台市东台镇金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角广场东侧200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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