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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3********,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本科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19日2时22分许,林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在途径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回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22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0.0mg/100ml。

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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