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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S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银座北街与纬六路交叉路口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状态查询证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及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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