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永吉县西阳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6时5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丰满区绕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群川商贸公司门前时被丰满交管大队红旗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林某某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在医护人员的见证下对其进行了静脉血样的采集,2019年10月18日,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林某某驾车被交警截获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7.75mg/100ml,系醉酒驾车。
二、书证:
(一)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林某某系抓捕到案。
(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林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三)工作纪实:证实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6时59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行驶至群川商贸公司门前时被丰满交管大队红旗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
(四)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林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
(五)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7时35分被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林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6时59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林某某因2019年10月16日6时59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情况说明:证实林某某无前科劣迹。
(九)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林某某有驾驶资格。
(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林某某为号牌吉B****1号昌河牌小型轿车车主。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7.75mg/100ml。
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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