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73********,汉族,初中文化, 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新津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新津县**镇**小区**栋**号家中饮酒后,乘座由杨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并搭载其他人员两名。行驶至崇州市隆兴镇场口处,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20时36分许,行驶至崇州市隆兴镇府青路与商贸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林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2.2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林某某的血样检验,检验结果:所送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5.6mg/100ml。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查处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吸毒检测呈阴性,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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