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一烧烤店喝酒。次日0时30分许,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该处出发,往宏济新路方向行驶。00时39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8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