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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0815xxxx,汉族,初中文化,法定代表人,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城关镇西城国际小区xx幢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并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KT2Txx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太和县城关镇民安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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