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桐城市卅孔路11公里处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执勤民警依法将林某某带至桐城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1月17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案发时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体内酒精含量小于120mg/100ml,且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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