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楼**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工作单位:济宁**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号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蓝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队门口西2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1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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