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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时47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K****的小型轿车行驶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园田阁路段处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林某某进行测试,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92.3mg/100m1。后公安民警将林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其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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