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暂住本市横沥镇**园**栋**单元**(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区**城**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3.06mg /100ml)驾驶一辆粤S15****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市常平镇金美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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