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粤N0****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往平山街道新平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平山街道新平大道二河仔桥红绿灯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林某某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5mg/lOO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