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深圳市**服务中心雇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号**岭**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号**岭**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粤**号牌)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村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强福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3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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