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8****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