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水电安装工,住广安市广安区**道**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05日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X*****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平安大道金恒苑小区出发,沿着平安大道、兴安上街、环溪二路、火山大道、荷花路向广门乡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广门乡三合铺路停在路边休息,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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