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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1时28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 (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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