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G****9号小型轿车,在广西来宾市东一路800米处被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执勤的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林某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处警民警将林某某带至来宾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次日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聘请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2mg/100ml,林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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