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街**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5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夫子路文惠桥底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9.65mg/100ml。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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