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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H******,汉族,**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道**号**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X*-***的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街道办**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6.4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2日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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