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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43号

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住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在无锡市滨湖区**大厦**办公室,趁无人之际,窃得洪某某的戴尔牌XPS 13 936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住处查获上述笔记本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洪某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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