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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二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村**号 (户籍地为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1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中午,醉酒后驾驶苏B****7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阴市华士镇陆桥陆西餐馆出发,途径陆西大街、陆东大街、荷花路、共臻路,于当日12时34分许到达江阴市佳丽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内停车,因故与人发生纠纷,经群众报警后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将其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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