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现住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1月29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月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1****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枣强县第四中学操场西侧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38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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