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ZL10TCC3DHJ18606)在泰顺县彭溪镇彭溪内村谢厝村道内行驶。19时22分许,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林某某带至彭溪镇卫生院采集血液,并将其口头传唤至泰顺县公安局彭溪派出所。
同年2月1日,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林某某驾驶的车辆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现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泰顺县公安局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以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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