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酒驾,于2019年4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号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在机动车范畴),行经平阳县麻步镇大桥路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平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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