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0〕148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现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栋**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l2年6月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先后于20l9年ll月l0日、2020年8月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1****小型越野客车,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田园的管理房开往**街道**。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行驶到公园天下前面地方处,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酒精呼气检验单、人员档案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