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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玉环市**医院,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D0****小型轿车从本市芦浦镇新井酒家往**镇自己家里方向行驶,途经芦浦镇漩后线4KM(玉环市芦浦镇大塘村)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送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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