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住浙江省龙港市**街**号。20122月,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7月,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2117日因本案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6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06****的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路**大排档往龙港市**街**号方向行驶。2021年1月6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行至龙港市**路**号时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机动车盗抢核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