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第四小学路段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东方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值达115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8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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