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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高中学历,在深圳市**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酒后驾驶粤BX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同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 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2时06分提取的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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