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0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75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加重情节,且酒精含量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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