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时29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J6****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区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前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查获经过,人员档案、全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及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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