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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01965********,汉族,中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鄂A****1灰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平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武汉市新洲区**路入口时,被武汉市新洲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送往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被不起诉人的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对被不起诉人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 现场查获、抽血视频及照片、讯问被不起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5.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38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醉酒程度较轻,系初犯,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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