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港务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3W***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往汇嘉仓储有限公司行驶,当天10时许,林某某将停车在汇嘉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的地榜上,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林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多次测试均失败。提取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1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监控视频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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