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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村**号**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27分许,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的白色非营运小型轿车自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路十字路口以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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