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4分许,榆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G312线定远镇猪咀岭路段开展夜查工作时,发现甘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林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29.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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