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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甘肃省兰州城关****号,个体,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4分许,榆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G312线定远镇猪咀岭路段开展夜查工作时,发现甘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林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其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29.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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