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宿舍**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出发,往泉州方向行驶,至南安市**街**道**线**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测试值为144mg/100ml。同日23时24分许,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在现场抽取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同年9月11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21mg/100ml(属醉酒驾驶)。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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