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8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C57E**号小型轿车,途经永春县**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2月25日9时18分,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32mg/100ml。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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