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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管理处员工,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出发,行驶到北二环路东往西方向时被晋安交警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医院进行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支部委员会党员证明、公安信息内网人员档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信息内网驾驶罪、车辆详细信息、取保候审相关审查材料、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提取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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