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9****白色小型轿车从罗源县凤山镇瑞都酒店附近停车场出发,途径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村口路段被罗源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血。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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