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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地福建省罗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9****白色小型轿车从罗源县凤山镇瑞都酒店附近停车场出发,途径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村口路段被罗源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血。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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