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9日至7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BZ****电动二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一饭店出发,途经黄石镇和平村道山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6.02mg/100ml。
本院认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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