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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福州**宝电器**公司厂长,现住闽侯县**镇**室(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闽侯县荆溪镇路边出发往甘蔗镇龙港城方向行驶,途经**道**队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81.2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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