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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驾驶浙CPG****轻型普通货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15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相关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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