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31 日19 时23 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资溪县**镇**村****组前往资溪县**镇街上,当行驶至资溪县**镇***路段(省道****线***公里***米)时,被交警查获。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5O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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